无接触式伤人案狗主人被判担责七成是普法课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重庆。一例无接触式宠物伤人案判了:王某牵巨型犬在电梯口遇老人杨某,老人因害怕摔伤骨折入院。王某承担杨某损失70%,赔偿3.6万余元,杨某自行承担30%。(7月28日澎湃新闻)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引发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一点也不复杂。杨某与王某住同一小区,去年4月的一天,杨某牵着自己的小型泰迪犬外出遛弯,在小区平层电梯口等电梯。邻居王某牵着其饲养的一只没有戴嘴套的巨型贵宾犬,乘坐大门电梯上四楼到小区平层欲回家。电梯门打开时,杨某牵引的泰迪犬吠叫了几声,随后王某牵引的贵宾犬受惊,扑向了杨某牵引的泰迪犬方向。杨某因害怕自身受伤,也为避免两犬只发生撕咬,向其后方倒退牵拽泰迪犬时,不慎摔倒受伤。杨某向王某提出了赔偿,双方在协商未果后,杨某将王某告上了法院,打起了官司。
也许有人会说,王某的贵宾犬如果撕咬杨某或扑倒杨某,导致杨某摔倒受伤,狗主人王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没有争议,可在这起案件中,王某的贵宾犬并未接触杨某,杨某摔倒受伤却要王某赔偿,是不是有讹人之嫌?
这其实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不管是王某的贵宾犬,还是杨某的泰迪犬,都是动物,其动物本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致人损害的危险,只不过不同体型的犬只,其危险程度有所不同。一般大型犬只的危险程度更高,通常他人也更为惧怕。更为关键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并非仅限于直接接触,犬只靠近他人使其受到恐慌、惊吓等进而退避摔倒等受伤,亦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之情形。
本案中,杨某受伤系基于其对王某牵引的巨型贵宾犬的恐惧,进而倒退躲避所致,其损害与王某饲养的犬只行为有因果关系,王某应对杨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杨某未妥善管理其犬只,且在后退过程中,速度过快未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可减轻王某的责任,故法院判决王某承担七成责任,杨某自己承担三成责任。
这一情形类似交通事故中的“无接触式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否“碰撞”不是否定交通事故的充分条件,因干扰、避让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同样的道理,宠物伤人,不一定是撕咬或冲撞致人受伤或死亡,宠物没有和人实际接触,犬只因其自身的体貌外形,在靠近他人时的行动轨迹、吠叫、闻嗅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受损的后果,狗主人照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接触式宠物伤人案中狗主人被判担责七成是一堂普法课,这也给所有饲养宠物的人提了个醒。狗是人类的朋友,但是饲养人、管理人要强化危险意识,树立风险观念,规范并约束犬只,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养犬遛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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