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蓬国:“发消费券抵工资”既侵权又辱智
作者:李蓬国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没钱开工资使消费券抵工资,大家来说说这合适不?”1月4日,吉林长春一位员工发视频晒出辛苦3个月工作,换来一堆被限定使用的消费券。这位员工发视频称:“这就是摩天活力城开的工资,我3个月没开资,开的工资就是这些,这就是我累死累活的结果,不是现金人民币而是消费券。”记者拨打《员工“消费券”使用细则》上所留咨询电话,活力城Mall工作人员证实,从今天就已经开始使用该消费券,但有些商家可以用,有些不行。(1月5日极目新闻)
“发消费券抵工资”居然不是谣言,而是事实,实在令人错愕。更加奇葩的是,涉事企业不仅自制消费券抵员工工资,而且还制定使用细则,规定该消费券只能在其商场使用。
众所周知,工资应该以货币的形式发放,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消费券跟“货币”没有半毛钱关系,企业却公然拿自制的消费券来抵员工的工资,分明就是知法违法。连违法行为都敢于公开进行,甚至还理直气壮地制定相关细则,限定该消费券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可见涉事企业根本不把法律当一回事,更不把员工的权益当一回事。
涉事企业2024年12月30日印发的一份《员工“消费券”使用细则》显示,本次发放员工“消费券”可用于重庆路活力城Mall消费,缴纳大众物业管理小区物业费,购买大众置业指定房源及车位,并有具体使用的详细细则和咨询电话。本使用细则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调整以即时公告为准。最终解释权归涉事企业所有。
“消费券”不能代替货币,因为货币可以用来交水电费、孩子学费,可以用于购买一切商品,支付一切费用,而消费券却受到各种限制。涉事企业自制的消费券,居然将适用范围设定为其自有商场及物业,实在太坑了。有网友调侃称:“大众挣钱大众花,一分别想带回家。大众自己就实现了经济循环。”有网友表示:“这样的老板太有‘头脑’了。”
不仅以“消费券抵工资”的方式变相克扣员工工资,而且还限定消费券在自家商场消费,从而达到“内部循环”“不让员工将一分钱带回家”的目的,这样的企业确实有“头脑”,但又太“缺德”。此举貌似高明,实则是对法律的挑衅,对员工权益的践踏,对公众智商的羞辱。有关部门应该马上介入,果断打击违法行为,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劳动者权益,别再坐等舆情“变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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