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霞:莫让“举杯”变“悲剧”
作者:赵霞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2月10日,时值大年初三。当天晚上,望江县的晓斌(化名)等20余位老同学相约在该县某酒店聚餐。酒后,同学们在KTV唱歌时,晓斌因酒劲发作口吐白沫,后来被送往望江县医院救治,当晚不幸身亡。事后,经望江县医调委调解,医院赔付7万多元,聚会同学一共赔偿11万元。(新华网2月15日)
中国的酒文化由来已久,从远古时代的“贵族酒文化”,到如今寻常百姓家的“平民酒文化”;从带有政治色彩的“酒文化”,到日常生活的“酒文化”。可以说,酒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所谓“酒以治病,酒以养老,酒以成礼”,“无酒不成席”。
然而,酒既能怡情,也能丧志,还有可能成为夺命“凶器”。因为醉酒、劝酒等引起的丧命事件不在少数,“陪酒醉死”“醉酒车祸”“劝酒伤人”等等。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人们聚会增多,因为饮酒而引发的悲剧事件更为突出。近日,望江县20余位老同学和老师相约在该县某酒店聚餐,结果一位同学因为高兴,多喝了几杯酒,结果造成酒精中毒,最后丧命。让这一场难得聚会成了夺取该同学生命的“罪魁祸首”,参加聚餐的师生也因为“阻止该同学喝酒不力”而赔偿了11万元。
面对这场因为“举杯”酿成的“悲剧”,大多数人都会为这位丧命者感到难过,也有些人认为这位饮酒者,是“太自不量力了,不能喝就少喝点”,当然也会有人猜想是不是大家劝酒不当。不管到底是何种原因造成了这场悲剧,其根源在于人们对“酒文化”的认识不到位。饮酒,并非是越多越好,而是要在保障清醒和健康的前提下饮酒。尤其是对于劝酒,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所以,“劝酒要谨慎”。
另外,要避免“举杯”变成“悲剧”,饮酒者要学会自我控制,不能因“贪杯”“面子”等原因,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总之,聚餐饮酒,一定要谨记“勿贪杯、莫劝酒”,不要让“醉酒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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