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勇:不给顾客“后悔权”是“搬石头砸自己”
作者:李云勇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福建农林大学石同学想买美国品牌“NEW BALANCE”(消费者一般称其为新百伦)的鞋子,周日在宝龙城市广场“新百伦领跑”鞋店看中了一款慢跑鞋。买完鞋子后,她发现这双鞋和以前买的“NEW BALANCE”有区别,仔细看鞋子的后跟和吊牌,原来买的是“新百伦领跑”。于是她冒着大雨从学校出发,找到这家店,以自己受到误导为由,要求退货,但被商家拒绝。(4月27日《福州晚报》)
4月26日,石同学向记者反映,宝龙城市广场新百伦领跑鞋店涉嫌傍大牌误导消费者。商场多次调解,双方协商未果。退货遭拒,“傍大牌”的品牌以及实体店或许失去更多。
新《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正式入法。别小看这条“网购后悔权”,这是对实体店更大的冲击。这些年来,网店如雨后春笋冒出来,实体店苦苦支撑。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就算你坚持“鞋子并无质量问题,退货请求并不合理”,你得罪的不是一个消费者,不尊重90后等消费者,有可能会失去一大批潜在的顾客。没有顾客,拿什么去跟网购竞争?
拒绝退货,对当事品牌也是一个巨大冲击。“NEW BALANCE”为1906年在美国波士顿创立的慢跑鞋品牌,新百伦领跑品牌属于2009年成立于广州的一家鞋业公司,二者的商标、设计等高度相似。纵然不违法,世人多认为就是“傍大牌”。一般商店多会允许没有使用的物品退货,当事品牌自认无质量问题,消费者还没用就不敢退货,只能是让消费者更加看不起,贬低其声誉,有啥好处?
拒绝退货,对实体服务也是一个严峻考验。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大牌可以傍,但是须依法,不越界,不侵权,就可有效保护自己。当事品牌或许遭到“洋大牌”的起诉。当事品牌或实体店对顾客的要求推三阻四,这算哪门子“顾客至上”呢?难道要永远躲在外国品牌背后,只做“一锤子买卖”吗?如此不自信,怎么做精做优,做大做强,赶超国际知名品牌?
消费者并非只有“网购后悔权”。在实体店购物,消费者不满意,只要没有使用,比如尺寸不合意,颜色不如意,多会选择退货,重新购买,跟当事商店保持良好互动。消费者不满意,未使用,为什么当事品牌以及实体店要拒绝退货呢?今天,你不给消费者适当的“后悔权”,如此不尊重消费者,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口口相传,顾客越来越少,到那时,该后悔的是谁?当事品牌以及实体店想过这个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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