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卫兵:试用期岂能遥遥无期
作者:许卫兵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是否适合工作岗位,劳动者考核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的期限。可是,有的企业延长试用期,损害员工合法利益,增厚企业利润。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案情显示,陈先生于2018年6月7日入职北京一家工程公司两年多时间,签了5份劳动合同,约定了5次试用期,其中4次试用期被延长。法院最终判决,公司的做法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使用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月10日,工人日报)
合同试用期期满,意味着企业考察员工的期限结束,决定员工去或留。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时限为6个月。陈先生在北京工程公司试用期长达2年多时间,公司违反了法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这么长时间内,北京工程公司没有完成对陈先生的考察,继续留用陈先生,说明陈先生有能力胜任工作,不然,早就被辞退了。
公司任意延长试用期,侵犯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合同,陈先生的工资应为8000元,可是公司仅给其5000元的试用期工资,在6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每月给陈先生的工资相差3000元,如果以工作2年时间计算,减去试用期6个月,陈先生转正时间为18个月,企业欠陈先生54000元薪资。如果该公司还有类似陈先生遭遇的员工,无形之中,公司员工欠薪可是一笔不小数目。可见,公司延长试用期,可能是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而将员工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抛到九宵云外。
北京工程公司延长陈先生的试用期,自认为有理。因为,延期是公司与陈先生协商一致决定的,是陈先生自愿的。公司与员工之间地位本来就不平等,公司相对强势,员工相对弱势,有的公司会利用自身优势要求员工让出部分权益。比如以辞职、调动工作岗位等理由威胁,要求员工自我降薪、加班等,要求员工延长试用期,可能也在其中。正是考虑到员工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企业容易侵害员工的合法利益,《劳动合同法》才强制性规定:试用期只能一次。北京法院判定北京工程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是因为该公司4次延长陈先生的试用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企业延长员工试用期,被员工诉诸法庭,是件丢脸的事情。公司将利润建立在员员工合法权益的巧取豪夺基础上,损害公司的信誉与形象;这类无良企业往往被员工确定为黑名单,不会去应聘。同时,被员工告上法庭,一旦败诉,不仅给付员工欠薪,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金,企业侵犯员工利益方可能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延长员工试用期不能遥遥无期。一方面,员工应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知晓试用期的相关劳动法规定,当企业侵权时,积极拿起法律维权。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为维权员工撑腰。比如法院,要加快劳资纠纷案件的审判流程,缩短审判时限,及时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让无良企业接受惩罚,不要让法律的正义迟到。企业也不能“短视”,要建立良好的用工秩序,不能以各种貌似合理的理由剥夺员工合法利益,这样,企业才能产生凝聚力,留得住人才,促进企业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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