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商品“净含量”标识不能“玩失踪”
作者:廖卫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市民在购买商品后无意中多看了一眼外包装,发现没有“净含量”标识,随后向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对于商品净含量,职能部门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市民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依法维权?专业人士有何建议?昨天,记者为此进行了现场探访。(3月14日《江海晚报》)
众所周知,“净含量”指的是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不论商品的包装材料,还是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它材料,均不得记为净含量。如果商品没有标注“净含量”,那很可能存在分量不足和不规范计量等问题。可以说,商品不标注“净含量”也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
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同时也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违反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厂家和商家竟然对商品“净含量”标识“玩失踪”,不是标识不清晰,就是干脆不标注。加之,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关注的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太关注“净含量”,这也无形之中给无良厂家和商家故意不标注“净含量”行为壮了胆。
因此,笔者以为,防范商品“净含量”标识“玩失踪”,还需“监管发力”。一方面,监管要“严督查”。市场监管、食安委、消保委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厂家产品、各商家的商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既要核查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要核查“净含量”标识,绝不让无“净含量”标识的商品混入市场,缺斤少两,坑骗消费者。另一方面,监管要“严处罚”。相关监管部门一旦查获无“净含量”标识的商品,就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通过“高额罚单”“没收商品”“停业整顿”,甚至“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手段,让无良厂家和商家付出应有的代价,倒逼其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此外,消费者也要学会维权。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擦亮眼睛”,既要确认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是否齐全和准确,也要确认“净含量”标识是否齐全和准确。如果存在标签问题,既要坚决说“不”,又要积极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消费权益不受侵害。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严督查、严处罚,消费者学会维权,就一定能切实堵住商品“净含量”标识“玩失踪”的漏洞,从而为广大消费者创设一个诚信、规范、守法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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