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波:让“弹窗广告”不再任性
作者:朱波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广告法》的配套行政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2016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互联网广告问题,《办法》提出诸多针对性措施,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主体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强化监管措施。(3月24日中国新闻网)
一个时期以来,电脑或手机上出现的“弹窗广告”乱象,网民实在是苦不堪言。诸如,撰写网络评论,时常被“弹窗广告”打断思路;关闭弹窗,遭遇强制性页面跳转;使用搜索引擎,被广告商“精准”锁定……凡此种种,“弹窗广告”既影响到了创作心情,也降低了办事效率,还存在窃取用户信息、侵犯个人隐私、网络信息诈骗等许多不安全隐患,真的是百害而无一利。仅管有关部门通过专项行动等方式,加大了网络弹窗整治力度,但相关乱象仍旧屡禁不止,已经到了“非治不可、治就出根”的地步。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整治互联网上的“弹窗广告”乱象,一定要按照《办法》要求,做到痛下决心,不是嘴上说说,而是要拿出实实在在的行动,才会有想要的结果。努力打造互联网广告监管“利剑”,必须瞄准互联网上的“弹窗广告”,消除监管空白地带,既是治理市场顽疾,也是保护互联网用户合法权益。
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把“弹窗广告”的审批关和准入关,绝不允许那些无良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弹窗广告”,尤其是对恶意发布“弹窗广告”行为,或发布不良信息行为、盗取个人信息行为进行严惩重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警告的要警告,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取缔资格的要取缔资格,绝不姑息,绝不纵容,更不能听之任之。
另一方面,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能任凭发布者在互联网上随意设置“关闭难”按钮,“为难”网民,要规范“弹窗广告”“一键关闭”功能,让互联网用户“想关闭就能关闭”。
总之,面对无良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弹窗广告”等不良信息的做法,很多用户不是单纯反对在互联网上植入广告,而是反对商家“强盗式”获利。最起码的底线是要尊重网民的自由选择权,不能搞强制让网民观看广告,甚至于出现“关闭难”。作为推广“弹窗广告”的商家,要充分认识到强迫观看广告,也许能获一时之利,但绝非长久之计。商家只有充分尊重给互联网用户的选择权,才有可能持续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营造一个正常、有序、无干扰的宽松环境,让“弹窗广告”不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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