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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不能滥用

2023-04-12 10:45:17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劳动者在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被用人单位直接辞退,冤不冤?用人单位做得合法不合法?摆上法治的天枰“量一量”,便可见分晓。...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记者昨天了解到,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在上班时间“摸鱼”被用人单位辞退进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江海晚报4月12日)

  劳动者在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被用人单位直接辞退,冤不冤?用人单位做得合法不合法?摆上法治的天枰“量一量”,便可见分晓。

  事情的经过很简单,去年9月的一天下午,在某科技公司从事产品研发工作的李某上班时间开小差,利用工作电脑浏览某娱乐明星的花边新闻。谁曾想,李某的这一行为被公司人事部的巡查人员拍照存证。当晚,公司人事部门便向各部门发出通知,称因李某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且公司目前效益不佳,决定对李某进行劝退处理。此后,李某未主动离开公司,并找公司领导申诉。几天后,涉事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被解雇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涉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涉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如皋法院起诉。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按说,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和“规矩”约束,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劳动者在企业上班,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上班时间,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而不能任性违反。这是最起码的“遵循”。在这起案件中,李某上班时间竟然利用工作电脑浏览某娱乐明星的花边新闻,显然违背了所在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被处罚是免不了的。只是涉事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不只是“小题大做”,更涉嫌权力滥用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事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犯两次及以上轻微过失者构成一般过失;屡犯两次及以上一般过失者构成重大过失;构成重大过失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在工作时间浏览娱乐新闻至多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处理非工作事务者”的轻微行为过失。依据涉事公司的奖惩制度,涉事公司并未获得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最终,如皋法院依法判决涉事公司给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案件判决后,涉事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判。该案的最终判决,警示相关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不能滥用,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游离于法治以外,必须依法管理、依法处理相关问题,以免不必要的“官司”;主管部门有必要强化监管,既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也警示员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遵守法律法规的好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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