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夫:“隔空猥亵”儿童切莫“一判了之”
作者:井夫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被告人毛某因“隔空猥亵”儿童,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4月25日《人民法院报》)
据报道,2021年9月,被告人毛某在网络游戏平台结识被害人周某某,其将自己注册的QQ号交给周某某使用,并添加周某某为好友。聊天中,周某某告知毛某自己未满14周岁。毛某以交换隐私部位照片等为由,将个人隐私部位照片发送给周某某,并多次诱哄周某某拍摄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发送给其观看。因毛某要求连视频互看对方身体,周某某拒绝并删除了毛某QQ好友。后毛某更换QQ号,以存有周某某隐私部位的照片相要挟,强行添加周某某QQ好友,并以此胁迫周某某拍摄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发送给其观看,周某某被迫拍摄自己裸体照片发送给毛某。周某某母亲发现周某某与毛某的聊天记录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
也许有人会说,本案中,被告人毛某只是通过网络游戏平台诱哄被害人拍摄隐私部位,然后发送给其观看,并未接触未成年人的身体,应该不算性侵害,这怎么就违法犯罪而被判刑了呢?
但事实上,我国法律已明确,通过网络实施的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同时,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11批指导案例中的“骆某案”也提供了法律解读,厘清了争议,提供了指引。而且,201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的恶劣情节作了列举式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为有效治理“隔空猥亵”进一步提供了依据。这说明,“隔空猥亵”也是一种性侵害,这自然也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而,此次毛某因“隔空猥亵”儿童获刑六个月,这也是罚当其责,罚当其罪,并非“误判”或“乱判”。
同时,这起“隔空猥亵”儿童获刑六个月的典型案例,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是对被告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隔空猥亵”儿童获刑六个月,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但笔者以为,对“隔空猥亵”儿童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一判了之”,还需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一方面,相关法律部门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隔空猥亵儿童也是犯罪”进行“广而告之”,让更多的人从不知法、不懂法,学会知法、懂法,继而学会遵法、守法。另一方面,相关法律部门不妨把身边的“隔空猥亵”儿童案件,通过“电视庭审”,或“现场巡回庭审”等方式,以案释法,以案警示,让更多的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远离“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笔者相信,只要一手“抓普法”,一手“抓严惩”,双管齐下,就一定能有效防范和打击“隔空猥亵”儿童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为更多的未成年人撑起一把“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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