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食品生产日期岂能玩“捉迷藏”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见瓶身”“见包装背部”“见封口处”……在超市选购食品时,很多人都会查看生产日期。可记者近日走访多家超市发现,想真真切切看清这串数字,恐怕没那么简单。(5月5日《北京日报》)
食品的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判断食品是否还在保质期内的重要信息。然而,现实生活中,市场上许多食品的生产日期并不好找,不是在犄角旮旯,就是模糊不清、字号过小,仿佛和消费者玩起了“捉迷藏”。笔者认为,食品生产日期岂能“捉迷藏”,必须让其亮在明处,好让广大消费者明明白白地消费,放心、安全地购买食品。
针对生产日期的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也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不过,对于生产日期标识的颜色、区域及方式等,没有详细规定。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标准食品生产日期,消费者会很容易发现。那么,为何商家要在食品生产日期上“做文章”,和消费者玩“捉迷藏”呢?究其原因,其一,商家就是不想让消费者轻易找到生产日期,如果消费者不在意生产日期,或一时找不到也不好意思询问,一些临近过期的食品,也就能像新鲜的食品一样容易卖出去;其二,一部分食品刚出厂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等临近过期时,再用喷码或贴标等方式,将生产日期向后顺延,以达到延长保质期的目的。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标签文字和包装底色相近、无法识别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商家便将生产日期,打码在颜色相近的区域,让消费者很难寻找和辨别;而一些生产日期的“袖珍字”,确实达到不小于1.8毫米的标准,但对于老年消费者来说,仍然不容易看清楚。可见,法律上的“漏洞”,也给了商家在生产日期上玩“捉迷藏”的可乘之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食品生产日期作为了解商品的重要信息,商家故意遮遮掩掩,与消费者“捉迷藏”,让其难以辨认和识读。尽管一些做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但实质上或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必要进行整治和纠偏。
食品生产日期,事关食品安全。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规定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必须印制在固定位置,并确定规范的标识方式、颜色。同时,根据社会老龄化等现状,调整生产日期的字体大小、高度等,让老年消费者容易看清和识别。另一方面,商家不要为了一时之私利,在食品生产日期上“算计”和欺诈消费者,应该把生产日期标示得更加明白,放在最突出、最明显的位置。总之,食品生产日期不能再玩“捉迷藏”,要让广大消费者一目了然,真正买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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