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和谐劳动关系须“双向奔赴”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拿完户口就走人、涂改诊断证明“泡病假”、学历造假蒙骗入职……近年来,个别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的事件时有发生;篡改员工入职时间、签合同第二天就“开人”、说好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拒不支付……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以降低用工成本的现象。(工人日报7月20日)
2019年8月,邹某入职某保险公司时,为获得北京户口,签订了《五年服务承诺协议》,协议载明:“本人自愿承诺自入公司后,获取公司引进指标日起至少为公司服务满五年以上。在五年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本人自愿支付公司补偿金50万元。”北京市人社局出具的《接收函》载明:该生须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后办理落户手续。然而,2021年2月,邹某提出辞职。保险公司自然要求邹某支付补偿金。理由明了而充分。邹某明知协议约定五年服务期,自己的提前离职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邹某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酌定金额为5万元。据介绍,在另一案例中,乔某同样因为“反悔”而输了官司。真的是“自作孽、不可活”,自己酿的苦酒自己喝,怨不得别人;
李某原在某科技公司从事售后工程师、市场专员等工作。2014年5月,科技公司以李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40余万元。庭审中,李某和科技公司分别提供了劳动合同书,但劳动合同书中第二页关于李某入职时间的内容不一致。李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显示,其在科技公司工作起始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而科技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显示的工作起始时间为2012年3月1日。经鉴定,科技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第二页与其他页并非一次性印刷形成,此现象与常理不相符,涉事公司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法院判决涉事公司败诉,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9451.5元。
上述两起案例,可谓“异曲同工”、“病根”一致,都是法律和诚信意识淡薄“惹的祸”。好在法律是神圣而公正的。对失信的劳动者“不讲情面”,对失信的用人单位也不可能“网开一面”。
7月18日,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与诚信建设白皮书(2018-2022年)》,对近五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五年来,该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不诚信行为达515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存在不诚信行为,阻碍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危害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
时下,新型用工模式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滞后,亟待规范,否则,一不小心便成了引爆劳动争议纠纷的风险点。法治和诚信是维系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宝”,而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营造”、双向奔赴。用人单位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完善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重效益,不能轻责任,不能“乱来”,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劳动者要学法、守法,增强法治意识,不能重权利而轻义务,更不能丢了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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