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未成年人“整容热”亟待“法治降温”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记者调查发现,许多未成年人面临不同程度的“容貌焦虑”,于是,光子嫩肤、割双眼皮、隆鼻、打美容针……形形色色的医美整形项目出现在未成年人的暑假清单中。在多个社交平台、短视频App上,“暑假整容”“暑假变美”“暑假逆袭”等,都是近期的热门话题。(7月22日《法治日报》)
近年来,随着美容整容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成年人加入到了美容整容的大军中,但有不少未成年人也受“容貌焦虑”的影响,纷纷加入其中,整容热“低龄化”确实令人担忧。
众所周知,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过早走上医美整形的道路,不仅容易在生理上受到伤害,还容易被畸形的审美观带偏。此外,医疗美容行业鱼龙混杂,一些不良机构打着低价整容的幌子诱导未成年人参与,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维权难”问题便随之凸显。可见,未成年人整容热不仅“伤身体”,而且一旦发生整容变“毁容”的医疗事故,也会面临“维权难”。
因此,笔者以为,未成年人“整容热”亟待“法治降温”。据了解,当前涉及未成年人整容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是2002年施行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虽然国家立法未明确,但在地方立法中已经有了“先行者”。比如: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成年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医疗美容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前,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等事项。去年2月18日,上海也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立法”规范青少年整容行为。这说明,通过“法治降温”消解未成年人“整容热”已是很有必要。
当然,对未成年人整容行为也不可“一刀切”。笔者以为,不妨对未成年人整形分成“必要的医疗整形”和“非必要的美容整形”,实行分类管理。对于某些因先天缺陷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必要性医疗整形,比如唇腭裂、双下肢不等长、烧伤植皮、外伤疤痕修复、畸形矫正等,可以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实施整容;而对于那些只是为了提高容貌的非必要性美容整形则应该对未成年人全面禁止。因此,笔者以为,“法治降温”的同时,也有必要对这种特殊情形加以区分。
期待国家层面能尽快尽早地把规范未成年人整容纳入“法治轨道”上来,对未成年人“整容热”进行必要的法治规制,从而既让未成年人“整容热”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又让未成年人不再陷入“容貌焦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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