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购买驱蚊类产品须验明“证”身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日前,一市民通过美团在慈溪市一超市购买了驱蚊手环。到货时发现产品没有农药登记证号,认为买到了不正规产品,于是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按相关法律赔偿。(宁波日报8月17日)
炎炎夏季,蚊虫侵扰不可避免;时下,虽已入秋,一些地方依旧有蚊虫肆虐。因此,驱蚊类产品依旧“热销”。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各种标称以植物提取成分为原料,具备防蚊驱蚊功能的防蚊贴、驱蚊精油、驱蚊手环、防叮驱蚊手链、驱蚊花露水等驱蚊类产品,受到一些消费者的青睐。殊不知,这些防蚊驱蚊类产品均属于“农药”范畴。
是“农药”,难免对人体有害。近期,我市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多起驱蚊类产品的投诉举报,所涉及的产品在名称或功效中标注“驱蚊”“防蚊”等字样,但产品均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农药包括用于预防、控制蚊、蝇、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2021年9月,农业农村部进一步明确,“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购买驱蚊类产品须验明“证”身,谨防被伤害。驱蚊产品虽属于卫生用农药,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仍实行农药登记制度。据此,驱蚊产品必须通过农业农村部的登记评审,取得农药登记证后才能合法生产。消费者购买正规产品并规范使用,才能有安全保证。而未经农药登记的防蚊驱蚊类产品,其成分不得而知,安全性难以保证,存在因吸入、皮肤接触等途径带来的健康安全隐患。
依据相关规定,生产驱蚊类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等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出售的未经登记的上述产品,应实行召回并销毁。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驱蚊产品,按照经营假农药处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主体如发现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号的库存产品应立即退货,并召回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或有消费者投诉的上述产品。对非法生产、经营未经登记的所有驱蚊类产品的经营主体,执法部门必须依法查处。
消费者在购买驱蚊类产品时,要认真查看产品外包装上是否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等信息,对未标注生产厂家、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登记证号的此类产品坚决说不;同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以免被驱蚊类产品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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