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遏制餐具费不能“抓大放小”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说实话,我觉得商家收取餐具费这事儿很不合理。”昨天上午,家住崇川区观音山街道万通城的苏敏坦言。苏敏说,前不久她和几个好友到观音山新城附近的一家土菜馆聚餐,菜品颇有特色,也挺符合她们的胃口。但买单时,她看到收银小票上标明收取8份餐具费共8元钱。“当时我们就和店家理论,事先没说要收餐具费,结账时却收取8元钱,这摆明了就是不讲诚信。”苏敏说,看到她的朋友较起了真,店方为了息事宁人,将收取的餐具费予以退还。(江海晚报10月17日)
无独有偶,市民陈女士也遇到过类似情况。陈女士表示,她并不是付不起这两元钱,而是本来就不应该收取餐具费,免费提供干净卫生的餐具本就是商家的义务。“难不成我们出门吃饭,还得自带餐具吗?”在陈女士提出质疑后,商家最终同意本次消费不收取餐具费。
确实,外出就餐结账时,一些消费者发现店方“背刺”收取了并没提前告知的餐具费,虽然看起来钱不算多,但无缘无故被“坑”了,心中着实不爽。“关于餐饮企业收取餐具费的市民投诉,几乎年年都有。
餐厅的餐具付费使用的怪事,不是今日才有;也不是一地两地有,多地均有发生。各地各级各类媒体也多有披露,有的餐厅因此受到责罚。
据南通市场监管热线12315接处平台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今年以来,他们已经接到了七八起这类的投诉。市民投诉的对象,主要是一些小餐馆、小饭店,大型餐饮企业特别是星级酒店这方面的投诉为零。投诉内容主要围绕“餐饮企业未提前告知就收取餐具费”。
江苏省消保委12日发声,指出收取餐具费现象虽已司空见惯,但并不代表合理正当。商家收餐具费应提前告知,而不应在账单中“背刺”消费者。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第三十五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遏制餐具费不能“抓大放小”。值得关注的是,南通餐饮协会以餐饮龙头企业为主体的328家会员单位,都能根据是餐饮商会的要求,做到明码标价、价格合理、透明消费,所谓的餐具费并不存在。但一些小餐馆、小饭店确有收取餐具费的现象,对此,亟待加以监管、引导和规范。
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一些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属于违规收取该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故一些餐饮企业以行业惯例为由,对其附随义务向消费者收费,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经营者而言,作为市场经营主体,需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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