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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灿辉:残疾证“出租”监管别“残缺”

2024-04-15 15:33:51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当下,一些用人单位向劳务中介公司购买残疾人证“挂靠”,完成“形式就业”,付出较少的残疾人工资支出,得到数额较大的资金减免,把残疾证“出租”做成了一桩生意。这种行为不仅...

  作者:曹灿辉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据央视财经报道,成都的盲人按摩师徐师傅每月从微信上收到五六百元的工资,但公司的名称、具体位置、主要业务,他都一无所知。他要做的,就是出让、借用自己的残疾人证,虚假地承认自己是这家公司聘用的残疾人员工。联系徐师傅的是当地的一家劳务中介公司,记者以为残疾人找工作为由,拨通了对方的电话。对方询问了残疾人的年龄、性别等信息,并表示男性残疾人有机会得到这样的“工作”。

  当下,一些用人单位向劳务中介公司购买残疾人证“挂靠”,完成“形式就业”,付出较少的残疾人工资支出,得到数额较大的资金减免,把残疾证“出租”做成了一桩生意。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国家政策初衷,存在偷税逃税嫌疑,而且是对残疾人能力的否定,挤兑残疾人正常就业机会,形成残疾人非法收入风险,更会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必须高度警惕。

  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用证不用人”,主要是为了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残保金”数额较高,而自己又没有管理残障人员工的实际经验,并不想真正录用和使用残疾人。再则,目前这样做的违法违规成本也不高。于是,这类虚假招聘残疾人员工的残疾人证“挂靠”行为就屡禁不止了。

  残疾证“出租”,监管别“残缺”。一方面,有关劳动监察部门等要加大执法力度,让“假用工”的用人单位得到惩戒,付出应有代价,铲除灰色利益链。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虚假“挂靠”残疾证行为,涉及逃税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逃税罪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金额大小,进行不同程度的刑罚。二要对残疾人涉及虚假用工行为,除了收回违法收入,还要进行罚款。三要对“黑中介”违法经营的吊销执照、收回非法收入,对相关负责人协同用人单位逃税、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和残联等也要严补残疾人就业监督“漏洞”。比如,检查用人单位工作场景影像,核查工作人员上班打卡记录,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走访,增强“残保金”的公开透明度等,及时叫停残疾证“出租”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市场秩序。

  再从长远来看,地方政府部门单位也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探索残疾人就业模式,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渠道,让残疾人真正就业拥有“饭票”,真正融入社会,避免“残疾证就业”式“被就业”,从根本上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比如,引导用人单位站在履行社会责任的高度看待残疾人就业问题,增强社会伦理道德义务意识,开展残疾人岗位定制,提供残疾人就业培训辅导服务,让残疾人拥有更多的技能优势等,使“善政”发挥应有效应,让残疾人依法享受工作权利和社会关爱,彰显社会文明和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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